试用期因不达标被辞退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因不达标被辞退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初级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仅以口头考核为依据。试用期满前两周,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达标',但未出示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明确录用条件且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要求,属于违法解除;公司主张其在试用期内因绩效不合格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录用条件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和工作成果证明,证明其表现符合岗位基本要求。仲裁员指出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不达标'事实,认定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要求企业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试用期录用条件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员工可要求企业出示考核标准,如无合理依据,维权成功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