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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工作能力未达标'为由在试用期第45天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未提供书面录用条件证明及考核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并要求赔偿,公司则称其不符合岗位要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证明录用条件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反驳称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但仅提供口头评价未留存书面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邮件沟通截图及培训材料证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公司仅出示了部门负责人口头陈述,未提供《录用条件说明书》或《试用期考核表》等关键文件。仲裁员就证据合法性进行重点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认定其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单方解除程序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及第87条,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履行告知义务,未提供的视为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试用期管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考核体系;员工需主动留存录用条件告知记录,维权时可要求企业举证解除依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