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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无证据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无证据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试用期约定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岗位说明书。试用期满前1个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任何考核材料或书面通知。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其已履行工作职责且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公司称张某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公司未能出示员工考核档案或书面辞退通知。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以'内部文件丢失'为由拒绝提交。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工作表现稳定,且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证据链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2万元,共计约5.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及时书面通知;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留存完整考核记录及书面通知。员工可重点收集考勤、工作成果等间接证据,若企业无法举证,则可能构成违法辞退。维权时应同步主张未签合同的法定赔偿,提升胜诉概率。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