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补偿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员工被辞退未补偿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试用期违法辞退及补偿义务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明材料。张某某在职期间完成主要项目模块开发,工资已发放至2024年5月20日,后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资及补偿金。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辞退赔偿及未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公司辩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考核标准及实施过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及工资流水,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庭审中公司未能说明具体考核指标,也未提供张某某考核结果的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逾期未提交,视为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发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6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合法依据并提前通知,未依法支付赔偿金的应予补发
分析启示:试用期辞退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保留完整考核记录。员工可主张经济补偿,但需证明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维权时应注意收集工作成果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