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被追责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未提前通知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国企用工规范及赔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第二个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书面辞退张某某,但未提供绩效评估记录。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提前通知,公司则称已按制度办理离职手续,但无法提供考核标准及结果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文件,但仅出示了内部通知。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条,证明工作期间表现正常。公司承认未书面通知,但辩称已口头告知。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考勤系统显示张某某正常出勤,未见相关辞退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2.8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且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规范试用期管理,员工需留存工作记录及考核依据。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败诉,提醒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解除程序,员工注意证据留存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