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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要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要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引发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电子通知确认试用期考核标准。张某某在试用期工作两个月后,因未通过考核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公司仅支付了首月工资。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工资支付记录、考勤数据及解除通知截图,主张违法辞退并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且未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公司称其解除行为符合试用期考核制度,且未签合同系因员工未提交身份证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公司提供电子考核表但未展示完整考核流程。张某某出示的工资单显示月均约3.5万元,但公司称因试用期无合同故无需支付。仲裁员现场核查考勤记录,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解除通知未提前30日送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支付张某某试用期剩余两个月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但未支持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0条、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试用期管理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员工应注意留存入职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责任归属,本案因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及未提前通知,导致主要诉求获支持。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