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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证明辞退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无证明辞退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任何录用条件说明。2024年6月,公司以'未通过考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任何考核记录或证明文件。张某某在离职后第三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公司声称张某某试用期未达公司要求,但未提供任何考核依据或解除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合同依据,公司仅出示了口头通知记录。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司辩称考核标准为内部流程,但未能举证。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第46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需明确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员工应及时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考勤、薪资支付及工作沟通等客观证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