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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追回工资遭拒败诉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追回工资遭拒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引发工资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入职第85天,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任何考核材料。张某某在职期间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仅支付了1个月工资,其余工资以'业务提成未结算'为由拖欠。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工资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全部工资;公司辩称其已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认为员工未通过考核且未签订合同导致无法主张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考核记录及解除通知,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模糊的书面通知。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承认未签劳动合同但称已口头约定,对拖欠工资金额无异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解除试用期合同需提供充分证据,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建议小微企业在用工初期即建立规范考核制度,员工应留存考勤、薪资记录等证据维护权益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