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纠纷,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在仲裁阶段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工作记录,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辞退条件;公司辩称张某某多次未完成业绩指标,但仅凭主观判断未留存书面考核材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开展庭审,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和邮件往来证明工作表现,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考核依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解除通知的合法性及证据完整性,认定公司存在程序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其额外主张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单方解除行为无效。
分析启示:试用期辞退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企业应留存完整考核记录;员工可要求查看考核标准,适时主张赔偿。本案因公司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胜诉,但未签合同赔偿请求因超过时效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