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赔偿3.5万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赔偿3.5万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辞退张某某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仅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在试用期第2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赔偿。公司称员工未通过岗位考核,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文件及书面通知。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员工试用期不胜任工作,依据内部考核制度解除合同。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考核依据,但仅提供未经签字的绩效评估表。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未明确考核标准且未进行正式评估。公司未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考核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企业应明确告知考核标准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员工应注意留存入职沟通记录及考核相关材料,主张赔偿时需证明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本案因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凸显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