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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索赔双倍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辞退员工索赔双倍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期间,张某某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且无严重违纪记录。但在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保留了入职通知、考勤记录及部分工作成果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其在试用期内因绩效考核不达标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评估过程相关证据,且承认未提前30天通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重点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辞退通知与张某某提交的工作记录。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考核依据,且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上级曾认可其工作表现。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支持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并补缴试用期社保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依据考核标准并保留证据,否则可能面临双倍赔偿风险。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工作记录、考核反馈等证据,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