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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突然以‘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且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试用期未满且公司未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员工未通过考核,但未提供明确的考核标准及过程记录,仅提交了一份模糊的绩效评估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表。公司未能说明考核细则及评分依据,仲裁委认为其证据链不完整,要求补充材料。后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仲裁庭采纳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按双倍标准执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及第87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公司未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守程序及证据要求,企业应完善考核制度;员工在试用期应留存工作记录与考核反馈,以维护自身权益。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