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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试用期违法辞退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在试用期第28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书面通知。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达到岗位要求,但仅提供主管口头评价;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程序,且无书面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单,要求赔偿;公司出示绩效考核表,但无法说明具体评估标准。仲裁委组织质证,认定公司未充分举证,程序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支持其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机制,保留书面证据;劳动者遇违法辞退应及时维权,收集关键证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