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系统培训,也未明确岗位考核标准。试用期第3周,公司以'工作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在仲裁时效内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辞退赔偿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则称试用期员工考核不合格属于合法解除,同时认为员工未及时签订合同属自身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签订记录缺失、考勤记录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培训责任。公司出示的绩效考核表因未签字且缺乏客观数据被鉴定为无效证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辞退通知的合法性及证据充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对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82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经济补偿标准和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劳动者应重视签订书面合同。违法辞退需满足法定条件,单方解除必须提供充分依据,仲裁时效对未签合同主张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