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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记录缺失 员工索赔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考核记录缺失 员工索赔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也未提供书面考核记录。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出示具体考核依据及评分过程。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合法辞退依据,属违法解除;公司称已按内部考核制度作出辞退决定,但无法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评分细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和在职期间工作成果证明,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表,无法说明具体考核标准。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考核材料,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辞退决定的合法性,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证据;员工应主动要求考核标准书面化,及时保留工作成果证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时,须确保考核程序合法且证据充分,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