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记录缺失被辞退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考核记录缺失被辞退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辞退张某某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3个月试用期合同。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于2024年6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记录。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规章制度完成考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辞退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有明确证据,公司认为已按内部考核制度操作,但未能出示考核文件。双方对考核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评分细则,但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员工提交了工作日志、同事证言等辅助证据。公司虽主张考核合格,但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未留存完整考核过程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按规定留存试用期考核记录,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依据,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元及未结工资0.7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第8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发展中常存在试用期考核程序不规范问题。员工应及时留存工作成果证据,企业需建立可追溯的考核制度。仲裁机构对考核记录缺失导致的解除行为倾向支持员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