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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专员,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二个月,公司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张某某在合同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且无合法辞退依据;公司辩称其内部考核制度已通过公示,张某某未达到岗位要求,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记录及通知程序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出示了员工手册摘要,但无法证明考核结果与辞退决定的直接关联。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考勤记录和绩效评估文件,其逾期未提交导致证据链断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程序且提供充分证据,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记录。本案中公司未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导致核心证据缺失,仲裁委据此支持员工主张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