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试用期被违法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猎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岗位,签订6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入职第90天,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书面考核证明。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公司则称其已通过试用期考核但未达成书面共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已通过考核但未形成书面认定,主张属合法解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合同依据,但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记录。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显示其连续3个月绩效达标。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及结果,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3个月工资差额约3.5万元,合计约6.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且应足额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需注意试用期合同签订及考核标准留存,公司应完善解除程序文件。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对争议处理具有管辖权,维权时应重视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