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凭考核记录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凭考核记录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违法辞退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仅出具模糊的考核记录。试用期最后一个月,张某某因工作表现多次未达标被辞退,但公司未提供具体考核依据且未提前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无合法辞退依据;公司辩称张某某多次考核不合格符合解除条件,但未提供完整考核标准及面谈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考核标准文件,发现其仅提供主观评分表而无量化指标。员工提交了工资单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公司承认未书面告知考核细则。庭审中双方就考核结果的客观性产生激烈辩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辞退决定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第48条、第85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明确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书面告知员工;员工需及时保存考核记录等关键证据;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但考核结果需具备客观依据。本案中公司因考核标准不明确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