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入职时间为2024年3月,因试用期考核未通过被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书面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仅通过口头传达工作要求。2024年6月,公司以张某某'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工资发放至2024年6月5日,期间未签署任何解除协议。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义务,且未提供客观考核依据,属违法辞退;公司抗辩称张某某未通过岗位考核,但仅提供主观评价未出具书面考核结果及改进机会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考核细则、绩效评估文件等证据,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无具体指标的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管曾口头要求完成某项目但未明确期限)。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合理性及张某某存在严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及第87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考核依据,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初创公司建立制度时应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书面证据。员工遭遇试用期辞退时,除保留考勤记录外,应重点收集岗位要求说明、工作指令记录等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违法解除的证据。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公司未能完整举证解除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