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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涉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二个月因业务调整被要求转正,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且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需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属业务调整且张某某考核不合格,无需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内部考核记录及业务调整通知,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张某某未达要求的直接证据。张某某出示了劳动合同、工作邮件及考勤记录,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并实地调查用工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应规范试用期管理流程,完善考核标准及解除程序。员工需保存工作证据,遇违法解除可及时主张补偿。仲裁实践显示,仅凭主观考核结论难以免责,需提供客观依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