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试用期违法辞退引发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入职第4个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称张某某工作能力不足且未通过考核,但未能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评估过程的书面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应提前通知,公司未履行程序义务构成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评估确认员工不达标,但未提供完整考核记录及通知凭证,仅出示了主观评价意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制度文件及评估依据,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邮件。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单及未签收的辞退通知,证明公司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公司虽主张员工存在工作失误,但未能提供具体证据佐证,且试用期考核标准不明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合同,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39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且试用期解除须有明确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保留客观证据;普通员工需注意留存工作记录及解除通知凭证,若遇违法辞退可依法主张补偿。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