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未通过被辞退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签订1个月试用期合同。入职第45天,公司以'未通过岗位考核'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试用期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且应提前通知,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属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张某某工作表现不达标,依据内部考核制度解除合同属合法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仅出示考核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向张某某说明考核细则。仲裁委实地走访确认张某某工作期间表现正常,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辞退决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提前3天通知。未提供充分证据的辞退行为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时,应完善考核制度并留存告知记录。劳动者需及时收集证据,如考核标准、工作表现记录等,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企业未能证明解除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