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于2024年6月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书面通知。张某某在职期间完成基础工作,且公司未进行正式考核。离职后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以'试用期解除无需补偿'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合格符合解除条件,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无法主张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依据及考核材料,公司仅提供模糊的绩效反馈表。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及沟通录音,证明已完成工作职责。公司未能说明具体解除条款,仲裁委认为证据链不完整,但认可员工存在未签合同的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87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与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并留存证据,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情况下,仍可主张补偿金但需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建议企业规范人事流程,员工保留工作证据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