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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被辞退,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也未提供书面考核结果。试用期满前两周,公司以'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辞退;公司则称已通过日常表现判断其不符合岗位要求,但未能出示具体考核记录及通知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辞退通知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评价表,但未说明考核标准。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关键考核依据,张某某则提交了考勤记录证明工作表现正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考核告知义务,且解除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据,故需支付补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保留相关记录;员工在试用期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如考勤、任务完成情况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