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发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明确考核标准,也未开展针对性培训。张某某在试用期内完成基础任务,但因部门调整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仅口头告知无需继续工作。张某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绩效不达标且已书面通知解除;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未提供有效考核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除通知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供部门调整通知文件。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启动证据审查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未结工资0.7万元,合计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关于试用期解除条件及经济补偿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应保存工作成果证明及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且履行必要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责任。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收集书面证据比口头陈述更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