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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试用期第2个月,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出示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告知义务且无合法辞退依据;公司称张某某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但仅提供模糊的部门评估表。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工作表现达标。公司未能证明考核标准及实施程序合法性,仲裁员采信员工提交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未结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第87条,用人单位需明确告知考核标准且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企业需完善考核制度;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记录,若公司未提供书面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建立清晰的试用期评估机制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