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实习生遭无故辞退索赔3.5万元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实习生遭无故辞退索赔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故辞退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助理实习生,签订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协议。2024年6月15日,公司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实习关系,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提前通知。张某某在离职后立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剩余工资约3.5万元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多次旷工且未通过考核,但仅提供未经签收的绩效评估表;张某某则称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细则,且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关系,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责任。双方对解除事由的真实性及证据效力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证据,但其仅提交内部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HR未提及考核结果)、考勤打卡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对微信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法定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工资约3.5万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驳回其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9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解除实习关系必须具备充分证据及法定程序,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实习生应主动留存考勤、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工资权益。仲裁实践中对书面协议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需结合证据完整性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