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工资未付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工资未付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因违法辞退及工资支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表现正常。2024年6月,公司突然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考核依据。张某某离职时发现,公司仅支付到2024年4月的工资,拖欠约3.5万元。离职后张某某立即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及拖欠工资问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且拖欠工资,要求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连续两月绩效不达标,但未提交完整考核记录,仅以口头方式告知解雇决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解雇相关证据,但公司仅提供部分模糊的绩效报告。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1月至4月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离职当天与HR的聊天记录。公司承认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但辩称已通过绩效考核解除合同。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雇合法性,且工资拖欠事实明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5月至6月工资约3.5万元,并确认解除行为违法,但因张某某未主张赔偿金及公司已支付部分工资,故未支持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员工未主张赔偿金导致该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及解雇通知等证据。企业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法律责任。维权时需明确主张内容,超出时效或证据不足可能影响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