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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证人证言助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无故辞退员工证人证言助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三年期间未发生重大违纪行为。2024年3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突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书面通知。张某某在离职后联系两位同事作证,称部门经理曾口头表示因'部门结构调整'需裁员,但未说明考核依据。公司辩称系正常人事优化,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则称已履行绩效考核流程,但未能提交书面考核文件或证据链证明张某某不符合辞退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员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及考核依据,但公司仅出示内部会议记录。张某某提交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部门经理曾表达裁员意图。仲裁委经质证认为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但未完全覆盖考核依据,故对赔偿金诉求予以部分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但员工需对解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证人证言可补强证据不足的维权诉求,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员工应留存书面通知、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外资企业更应建立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如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应确保解除事由合法且证据充分,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