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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无故辞退员工索要赔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无故辞退员工索要赔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辞退及工资拖欠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拖欠张某某约3.5万元工资。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辞退及拖欠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辞退,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试用期考核,且张某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行为,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与绩效评估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拖欠事实。公司仅出示了入职登记表但未提供考核依据。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合法程序且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万元及拖欠工资3.5万元,合计5.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规定,及第三十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单方解除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充分证据,员工应注重保留工作记录与沟通证据。本案中未签劳动合同导致公司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但若员工无法证明工作年限则可能影响赔偿金额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