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无故辞退员工因缺乏证据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国企无故辞退员工因缺乏证据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由涉及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未完成部门临时安排的加班任务被主管质疑,公司随后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且其实际工作内容与岗位要求相符。公司仅提交了考勤记录,未出示绩效评估文件或书面警告。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辩称已按制度流程操作,但无法证明存在明确的绩效不达标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解除合同的法定依据,公司仅提供考勤异常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工作邮件截图、同事证言及年度考核优秀证明,证明其工作表现符合要求。公司未能出示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或直接证据,仲裁庭认定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要求公司补发未结工资及社保差额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合法事由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需支付赔偿金。同时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存工作记录及沟通凭证。本案因公司无法举证关键事实导致败诉,提醒企业依法解除合同需具备完整证据链,员工维权时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