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无故解雇员工补偿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无故解雇员工补偿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2024年5月,公司突然以'工作表现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考核依据。张某某在职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8000元。公司仅支付至解除当日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绩效考核认定其不达标,且已提前30日通知解除。双方对考核标准及是否提前通知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核记录及通知证明,但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截图。庭审中公司未能完整出示书面考核文件,且无法证明通知程序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无合法依据,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8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0.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合同应有充分证据。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工作记录、沟通证据,用人单位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本案中企业未提供关键考核文件导致败诉,凸显程序合规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