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下外资企业违法辞退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协商一致下外资企业违法辞退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突然以'业绩不佳'为由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无故辞退,公司则称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补交了协商记录,但未签订书面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主张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出示了所谓协商记录及录音,但未提供书面协议。张某某提交了工作表现证明及工资单,证明其未达到辞退标准。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协商过程的书面证据,但公司未能提供,最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约2.8万元,未支持全部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协商一致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员工应保留沟通证据。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程序,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后果。仲裁中证据真实性审查关键,未签书面协议可能导致赔偿金额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