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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无故辞退员工赔偿三倍工资被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无故辞退员工赔偿三倍工资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法辞退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员,工作期间未出现重大失误。2024年7月,公司以'工作态度不积极'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或提前通知。张某某主张公司无故解雇,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工资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已履行解除程序,认为员工长期迟到属于违纪行为,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及违纪处理流程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违纪证据,但仅出示了一份模糊的打卡记录截图。张某某提交了连续三个月的考勤表(显示仅3次迟到30分钟)、工作邮件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已按公司规定执行考勤。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决定符合法定条件,仲裁庭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未结工资外,需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违法解除赔偿金,总金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8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程序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保留充分证据,员工遇无故辞退应第一时间收集考勤、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导致赔偿责任成立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