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张某某被判赔偿约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无故辞退张某某被判赔偿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无故辞退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三年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在离职后第三日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辞退;公司辩称已履行绩效考核制度但未出示相关考核文件,称张某某存在'连续旷工'行为但未提供考勤记录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绩效考核依据及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未签字的考核表。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情况及离职证明,公司未能证明解除决定的合法性。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清年终奖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条件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未举证证明符合该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构成违法解除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留存记录;普通员工遭遇无故辞退时,应及时收集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中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合法性,导致赔偿责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