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元
案件标题:非营利组织无故辞退员工被判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非营利环保组织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非营利环保组织担任项目执行,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9月,公司突然以'工作态度不佳'为由终止合同,未提供书面证明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从未收到过书面警告,且工作表现获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存在迟到现象,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和绩效考核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辞退依据,其仅提交口头通知记录。张某某出示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工作内容与考核标准不符。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解除程序,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也需遵守劳动法规定,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据。企业解除合同时必须提供充分依据,否则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维权时应优先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