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原监测站站长郑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站站长时,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未按规定对辖区重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3家化工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在巡查工作中存在迟到、早退、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未及时上报处理。上述行为造成当地河流水质持续恶化,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损失达48万元。2023年5月,群众举报郑某长期失职问题,某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程序。经调查发现郑某在2021年7月曾因私事擅自离岗12天,且在2022年6月未按规定开展年度环保检查。郑某在调查中承认错误,主动退还个人违规收受的礼品折合人民币1.2万元,但未退赔因失职造成的生态损失。案件暴露出基层环保监管体系存在严重漏洞,导致公共环境资源受损。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经某市生态环境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郑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23年12月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所在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环保监管制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恪守监管职责,防止因失职造成生态环境重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