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主任董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某省国资委原主任董某在主持某省属国企改制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其明知该企业存在重大债务纠纷隐患,却未组织专项风险评估,也未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债权人公告程序,导致改制方案审批通过。在改制过程中,董某对关键资产处置环节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企业价值2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被私企收购,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2022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改制项目异常,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董某在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未按规定审核改制文件且对员工安置方案草率决策,引发200余名职工集体上访事件。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失职事实,但未主动退赔损失。该事件导致企业破产清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启动再审程序,组织原审被告人、证人及专家进行听证,最终完成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所在单位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并对改制项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强化风险防控意识,防止因履职懈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