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处级干部胡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胡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该省某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多次擅自离岗,导致改制方案未按程序报批。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胡某未组织专业评估,默许下属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案发后,某市纪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长期失职问题,于2023年1月将其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胡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8万元。其行为导致改制企业出现严重债务纠纷,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提起公诉,2023年12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4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胡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恪尽职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改制过程监督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