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某市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原组长董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董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多次无故缺席改制会议,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某市下属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算阶段出现重大疏漏。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批准未完成审计的资产处置方案,致使企业价值约38万元的固定资产被低价转让。2022年8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改制期间国有资产流失线索,经审计确认董某渎职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1万元。董某在初审阶段未主动退赃,仅在二审前通过家属退还部分款项,庭审中对其玩忽职守行为供认不讳。该市国企改制进度延迟半年,多起职工安置方案因程序瑕疵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一审法院审理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涉案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恪守职责,强化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