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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潘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潘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资金调配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设工程项目的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改制专项资金共计3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涉案资金被潘某以借款名义转借给其表弟经营的私营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间通过违规操作获取利息差额87万元。2022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移送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07万元,并交代了资金去向,但造成国企改制项目延误导致国有资产贬值800万元。其犯罪手段隐蔽,通过多层账户转移资金,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7月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3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须强化资金监管,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