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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卫健委药品采购科科长杨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利用担任某市卫健委药品采购科科长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采购合同金额方式,将单位专项经费2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某投资公司账户。此后以营利为目的,将挪用资金用于经营中药材加工厂,期间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掩盖资金流向,累计获利18万元。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药品采购资金异常流动,经线索移交,市监委联合公安部门展开调查。杨某在调查初期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并交代其余3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件导致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多个采购项目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引发群众对医疗系统资金管理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市监委依线索立案调查,经审计部门协同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杨某犯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用于营利活动,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医疗系统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款私用损害民生福祉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