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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崔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招标文件、虚增项目预算等方式,挪用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共计28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性投资。其中涉及某县重点基建项目招标保证金150万元、某市政府采购资金80万元及省级专项扶持资金50万元。案发后经审计部门核查,发现崔某长期通过亲属代持账户转移资金,涉案款项已造成相关项目停工损失共计120万元。崔某在调查中退缴赃款16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但拒不交代资金具体流向。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导致多起民生工程延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3月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后提起公诉,2022年9月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崔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特定款物,凸显招投标领域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