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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邓某挪用公款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邓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普通干部时,利用负责税务款质押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担保手续的方式,将辖区企业应缴的250万元税款违规转入个人控制的担保公司账户。其先以虚构的税收质押合同骗取业务审批,后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及投资理财产品。2021年6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送县监察委立案调查。邓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还赃款180万元,但仍造成70万元公款无法追回。该案暴露出基层税务人员在资金监管环节存在制度性漏洞,导致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县监察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原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邓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未退缴的7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界定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必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防止公款被用于个人担保等违规操作,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