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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中余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余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未履行监管职责,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处置环节严重失察。其故意放任下属单位以虚假评估报告方式低价转让核心资产,且未按规定组织财务审计,导致国有资本损失320万元。案发后经群众举报,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余某在明知存在重大漏洞情况下,仍隐瞒事实通过签字审批程序。余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认罪认罚,造成改制企业债务危机及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逾500万元。案件暴露出国企改制监管体系存在严重漏洞,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五年,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所在单位因管理失职被责令整改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须严守改制监管职责,任何失职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需强化制度约束与责任追究。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