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原董事长董某应急处置失职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董事长职务时,负责主导企业改制工作。其在改制过程中,对下属子公司涉险经营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明知该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默许其违规生产,导致2022年7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事故发生后,董某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反而指示下属销毁事故证据并伪造材料,致使损失扩大至200万元。经调查发现,董某通过虚报改制成本、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1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该案因群众举报被某省监委立案调查,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拒不退赃。其行为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企改革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某省监委立案调查,4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6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董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领导人员须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应急管理体系,防止改制过程中因失职导致重大公共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