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卢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卢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卢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时,利用分管税收征管经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将专项用于税收技术升级的公款共计320万元人民币转入其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该资金本应用于购置税务信息系统设备,卢某却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投资经营餐饮项目。2023年5月,某市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群众举报后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卢某在初审阶段退还部分赃款180万元,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税收技术改造项目停滞,造成国家税收征管系统升级延误,直接经济损失达450万元。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不服提出上诉。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卢某以不服判决为由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卢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涉案剩余赃款140万元已由其家属代为退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不得违规处置专项经费,凸显对国家财政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