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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刘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事实

刘某系某县税务局基层干部,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利用负责企业税收审核的职务便利,对辖区内多家企业提交的虚假财务资料未履行核查职责,导致300万元应征税款流失。其通过疏于监管、篡改征管数据等方式掩盖失职行为,涉案金额达280万元。2022年6月,某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税务监管漏洞,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刘某长期不作为,造成重大税务风险并引发区域性税收纠纷。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失职行为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损失280万元,引发 taxpayer 信访事件,严重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原案证据,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采纳关键证人证言。

判决结果

刘某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监管职责,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公职人员失职行为的规范意义

分类:玩忽职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