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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厅原厅长任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案件事实

任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教育厅厅长期间,利用主管教育专项资金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合同、虚增项目开支等方式,先后三次挪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共计120万元。其中2019年6月挪用3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2020年4月挪用80万元投资某教育培训机构,2021年1月挪用1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经群众举报及内部审计发现异常,某省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5月启动调查程序。任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多所中小学助学金发放延迟,造成近2000名学生未能及时获得资助,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2023年上级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调取财务凭证及审计报告,最终认定任某挪用公款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擅用教育专项资金,强调对特定款物挪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